三级资质
1. 企业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2.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3.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
4.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5. 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6.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7.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8. 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9.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
10.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11. 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级系统集成资质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 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 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 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8.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9. 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0.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1. 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
13. 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